學歷評估服務
評審局為市民大眾、機構及政府機構/部門提供學歷評估服務。評審局將評估申請人的總體學歷(即最高及最終學歷的綜合學習成效)是否達到在香港取得某特定資歷級別的標準。
自2005年起,教育局委託評審局為持有非本地學歷而有意申請成為註冊教師的準教師提供學歷評估服務。
學歷評估原則
- 評審局會獨立地評估個別人士的總體學歷,並將其在學習歷程中獲取的學習成效與在香港取得某特定資歷級別的標準作比對。
- 學歷評估並非院校或課程評審,因此評估結果只適用於個別申請人而非特定教育機構或其課程。
- 學歷評估範圍並不包括專業團體/註冊組織之會籍、工作經驗及未完成之學歷。
- 如申請人有學分由其他學術課程轉移至其最高或最終學歷而獲得科目/學分豁免,評審局將就情況作個別考慮。
學歷評估政策及準則
評審局會以當時適用的學習成效為本評估政策及指引進行評估,而評估政策及指引是因應國際學歷評審慣例及最新發展制訂及實施。
評估的考慮因素一般包括但不限於:
- 頒授機構於申請人入讀有關學歷的課程的評審/認可地位;
- 有關課程於申請人入讀時的評審/認可地位;
- 有關課程的入學要求、科目/學分豁免的情況、課程內容、評核方法和畢業要求;
- 與學習成效有關的學歷/學分的評審/認可地位;
- 與相關學歷有關的課程/學分的修讀地方;
- 如有關學歷的課程由頒授機構所在地區以外的教育機構提供,該教育機構的評審/認可地位;
- 有關學歷所提供地點的相關教育法例;
- 是否符合現行的香港教育制度及香港資歷架構。
各申請人必須注意,非榮譽學士學位的學歷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評估為相比於香港榮譽學士學位學歷。
評估所須的證明文件
所須的證明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於:
- 有關學歷的畢業證書/文憑;
- 有關學歷的所有最終成績單;
- 相關機構發出的學分轉移的書面證明;
- 有關學歷的課程小冊子/簡介資料 (如有);
- 申請人如需取得評估結果作教師註冊或教師聘任用途,需提交以下的額外文件:
| (i) |
由學歷頒發機構簽發的教學實習證明文件,顯示教學實習的時數/周數及教學實習地點; |
| (ii) |
教師培訓學歷及學士學位/深造文憑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如有); |
- 如申請人希望本局將其學歷與本地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學歷作比對,除教學實習的證明文件外,亦須提供:
| (i) |
教師培訓學歷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 |
| (ii) |
由學歷頒發機構簽發的教學實習證明文件,顯示教學實習的時數/周數及教學實習地點; |
| (iii) |
由學歷頒發機構簽發出的有關師資培訓學歷的課程大綱、每科/單元之內容簡介、每科/單元之課時的證明文件。 |
其他詳情請參閱《學歷評估-申請指引》第8至第13段。
學歷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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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評估報告載列的學歷評估結果只適用於個別申請人而非特定教育機構或課程。個別僱主、組織、教育機構或政府機構/部門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申請人的學歷。
可能出現的評估結果包括:
(a) |
陳述總體學歷達到在香港取得某特定資歷級別的標準;及 |
(b) |
陳述有關學歷是否達到在香港取得某特定師資培訓學歷的要求(適用於擬申請教師註冊或作教師聘任用途的申請人)。 |
終止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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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資料不足或在合理原因下而無法處理申請,評審局會在扣除港幣720元的行政費用後,申請款項餘額將退還予申請人。
評估後查詢或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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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評估程序
下列檔案闡釋學歷評估服務的步驟。申請人務須確保於提交申請前已細閱《學歷評估-申請指引》。
A. 申請人須知
B. 學歷評估申請表